添加日期:2017年12月26日 阅读:1780
2017年12月22日,为了规范医药代表的从业行为,促进医药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起草了《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办法》中对医药代表的界定:指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下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对医药代表提出学历要求,与医院沟通得先申请
《办法》明确指出医药代表在登记备案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生命科学、医药卫生、化学化工相关专业的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
(二)第(一)项以外的专业大专(含高职)以上学历,且具有二年以上医药领域工作经验。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与医药代表签订劳动合同或授权书,劳动合同或授权书中应写明工作岗位为医药代表;医药代表须经过岗前业务培训,以满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医药代表的岗位能力要求。
也就是说,医药代表应是科班出身,如果不是,则要有两年以上的医药领域的工作经验。
另一方面,《办法》还提到,医药代表与医院沟通的方式包括:
(一)在医疗机构当面沟通;
(二)举办学术会议、讲座;
(三)提供学术资料;
(四)通过互联网沟通或电话会议;
(五)医疗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
此外,在事学术推广等活动前,药企应先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或发出院外活动邀请),获得医疗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药企与医药代表统一登记备案,信息会透明化
《办法》指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登记备案主体,应当依本办法对其聘用(或授权)的医药代表在统一平台上进行登记备案。而且平台会公示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信息,以及违规(或失信)的企业或医药代表的信息。
《办法》明令禁止医药人的下列行为:
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不得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不得直接销售实物药品,不得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不得进行商业贿赂,不得对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不得误导医生使用药品,不得夸大或误导疗效,不得隐匿药品不良反应。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企)不得鼓励、暗示医药代表从事违规行为,不得向医药代表分配药品销售任务,不得要求医药代表或其他人员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不得在登记备案中编造培训情况或故意提供其他虚假信息。
医疗机构不得允许未经备案的人员在医疗机构内部开展学术推广等相关活动。
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未经医疗机构批准同意的学术推广等活动,不得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向医药代表或相关企业人员提供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不得违规私自采购使用药品。
如若违反,不仅会影响医药代表的个人信用与药品上市持有人的市场信用甚至还会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国家起草的征求意见稿,若有意见或者建议可以在2018年1月19日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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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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