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日期:2018年1月26日 阅读:1796
近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苏食药监规〔2017〕3号)(以下简称“新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苏食药监市〔2007〕164号)(以下简称“旧标准”)即行废止。
城区低于80㎡不能再开店
与2007年标准相比,经营场所面积要求有所增加。此前规定,主城区开设药店,店堂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0㎡,主城区以外不得小于40㎡。
如今新标准规定,设在城区(含县城)的药店,其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80㎡;设在乡镇的药店,其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60㎡。营业场所应为独立区域,面积计算应为同一平面或连续面积,且不包括仓库。
尽管相对于旧标准而言,新标准增加了20㎡的要求,但实际上,对于想要申请医保定点的药店来说,影响不大。
对于药店人员管理,还明确要求配备指纹或其他形式考勤设备,配备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和业务管理软件。这对有效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从源头对执业药师在岗情况进行监督起到了关键作用。
新标准对药店仓库面积也予以明确。如果能满足药品及时补、供的药店,可不设仓库,但药品应全部上架陈列。需要设置仓库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在同一地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储存中药饮片的,应具备中药饮片储存保管条件。
据了解,新标准并不影响已经通过验收的单体药店。
药店准入门槛不断提升
实际上,在2017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关于药店的要求主要体现在“提升准入门槛”以及“提升终端服务水平”两大方面。此次发布的单体药店准入新标准正是符合了这两大要求。
《意见》第16条中指出,“开办零售药店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求,符合执业药师配备管理规定,符合方便群众购药原则。”与此同时“提高市场准入标准,加强新办企业管理。”
另外,根据CFDA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数据显示,截止2017年3月31日,江苏社会药房数量为25277名,其中社会药房注册人数为19768名。在提升执业药师的服务能力上,《意见》也做了相关要求。
《意见》第18条“提升药品零售终端服务水平”中指出,“以执业药师为核心,发挥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处方调剂、用药咨询、质量管理、健康宣教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药店转变营销模式,更好地为慢性病和重大疾病患者提供服务。”
《意见》第40条“加强零售药店药师管理”中指出,“加强对药店药师的培训,提升驻店药师药事服务能力。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提升执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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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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